我国在IT领域主要有《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五部法律对著作权人进行保护。

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保护作品中的一个特例,因此当《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将参照《著作权法》。

一、保护期限

例:( B)的保护期限是可以延长的。
A.专利权
B.商标权
C.著作权
D.商业秘密权

二、知识产权人确定

:王某是某公司的软件设计师,每当软件开发完成后均按公司规定编写软件文档,并提交公司存档。那么该软件文档的著作权( A)享有。
A.应由公司
B.应由公司和王某共同
C.应由王某
D.除署名权以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王某

: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委托开发了一项应用软件,双方没有订立任何书面合同。在此情形下,( A)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A.甲公司
B.甲、乙公司共同
C.乙公司
D.甲、乙公司均不

:甲公司软件设计师完成了一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之后,乙公司软件设计师也完成了与甲公司软件设计师相同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甲、乙公司于同一天向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此情形下,( D)是专利权申请人。
A.甲公司
B.甲、乙两公司
C.乙公司
D.由甲、乙公司协商确定的公司

解析
在同一天,两个不同的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局将分别向各申请人通报有关情况,请他们自己去协商解决这一问题,解决的办法一般有两种,一是两申请人作为一件申请的共同申请人; 另一种是其中一方放弃权利并从另一方得到适当的补偿。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则两件申请都不授予专利权。

:甲、乙两厂生产的产品类似,且产品都拟使用“B”商标。两厂于同一天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且申请注册前两厂均未使用“B”商标。此情形下,( B) 能核准注册。
A.甲厂
B.由甲、乙厂抽签确定的厂
C.乙厂
D.甲、乙两厂

解析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三、侵权判断

以下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口述作品(包括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摄影作品、示意图。对于作品而言,以下行为是不侵权的:

  • 个人学习,介绍或评论时引用;
  • 在各种形式的新闻报道中引用;
  • 学校教学与研究及图书馆陈列用的少量复制;
  • 执行公务使用;
  • 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
  • 将汉字作品翻译成为少数民族文字;
  • 改为盲文出版。

例:某软件公司参与开发管理系统软件的程序员张某,辞职到另一公司任职,于是该项目负责人将该管理系统软件开发者的署名更改为李某(接张某工作)。该项目负责人的行为( )。
A.侵犯了张某开发者身份权(署名权)
B.不构成侵权,因为程序员张某不是软件著作权人
C.只是行使管理者的权利,不构成侵权
D.不构成侵权,因为程序员张某已不是项目组成员